來源:紀檢監察室 發布時間:2020-05-15
(來源:湖北省紀委監委網站)
“不準妄議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或發表、傳播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文章等”“不準在同事或上下級之間搞請客送禮、拉幫結派等‘小圈子’和庸俗關系”……近日,省紀委監委研究制定《湖北省紀檢監察干部“十五不準”行為規范(試行)》,印發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遵照執行。
執紀必先守紀,律人必先律己。制定該《行為規范》旨在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打鐵必須自身硬”等一系列加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指示要求,構建嚴密的自我監督體系。該《行為規范》以紀律處分條例、監察法、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等為根本遵循,結合紀檢監察工作實際,緊緊圍繞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易發多發領域,進一步明確有關規定要求,延伸監督范圍,強化自我監督。
該《行為規范》堅持“規在紀前、規嚴于紀”原則,對紀檢監察干部的要求嚴于一般黨員干部,如“不準在擔負工作任務期間飲酒”“不準打官腔、擺架子、耍特權”等,均彰顯了要求紀檢監察干部當標桿、做表率的鮮明態度?!缎袨橐幏丁敷w現了有效管用、簡便易記、務實可行的特點,著力引導全省各級紀檢監察干部始終保持謙虛謹慎、嚴于律己的工作作風,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行為規范全文如下:
1.不準妄議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或發表、傳播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文章等。
2.不準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非組織活動。
3.不準在同事或上下級之間搞請客送禮、拉幫結派等“小圈子”和庸俗關系。
4.不準擅自接受與工作有關的采訪、授課等活動。
5.不準接受監督聯系、巡視巡察單位及有關個人和審查調查對象及其親屬等相關人員的宴請、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土特產品等。
6.不準向被函詢、談話提醒、初核等監督對象、涉案人員及其親屬借款、借車、借房及其他物品,或委托其辦理個人、家庭及朋友的事宜。
7.不準“打招呼”或越權交辦、批辦、催辦案件,或利用影響干預正常執行公務、插手干部人事和市場經濟活動。
8.不準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及有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9.不準私自處置信訪舉報、問題線索、檢舉材料等。
10.不準違規使用審查調查措施或擅自處置涉案款物。
11.不準違規打聽案情、幫助他人說情,私自接觸案件當事人及其關聯人員,或幫助他人聯系與案件審查調查人員見面或信息溝通。
12.不準泄露信訪舉報、案件情況、干部人事等工作秘密。
13.不準在擔負工作任務期間飲酒。
14.不準接受和安排超標準公務接待。
15.不準打官腔、擺架子、耍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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